男子微信回了个“OK”成了被告
普法
宋律师
2023-06-24
2022年12月22日,郭某某在微信上与刘某云商量其子刘某伟借款的还款事宜,郭某某发微信消息要求刘某云成为其子刘某伟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对此消息刘某云于12月24日回了一个“OK”的微信表情手势。
后因借款人刘某伟并未偿还有关欠款,郭某某于2023年1月6日,将刘某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其父亲刘某云以逾期未归还债务为由,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本金159118.4元和利息7907.88元的还款责任。
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刘某云对原告提出的其作为刘某伟债务担保人的事实提出异议,否认微信聊天记录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其回复“OK”微信表情手势是在两三天后,没有义务偿还其子刘某伟向原告郭某某借的欠款。
定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云对原告要求其作为被告刘某伟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的微信消息回复“OK”微信表情手势,表明其同意作为此笔债务的担保人,其有义务在被告刘某伟逾期未偿还借款时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最终,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云与被告刘某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原告郭某某相关借款。
律师评论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在微信聊天中,涉及法律权利义务时,应明确自身真实意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不要认为只是发了个微信表情手势,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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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2日,郭某某在微信上与刘某云商量其子刘某伟借款的还款事宜,郭某某发微信消息要求刘某云成为其子刘某伟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对此消息刘某云于12月24日回了一个“OK”的微信表情手势。
后因借款人刘某伟并未偿还有关欠款,郭某某于2023年1月6日,将刘某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其父亲刘某云以逾期未归还债务为由,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本金159118.4元和利息7907.88元的还款责任。
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刘某云对原告提出的其作为刘某伟债务担保人的事实提出异议,否认微信聊天记录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其回复“OK”微信表情手势是在两三天后,没有义务偿还其子刘某伟向原告郭某某借的欠款。
定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云对原告要求其作为被告刘某伟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的微信消息回复“OK”微信表情手势,表明其同意作为此笔债务的担保人,其有义务在被告刘某伟逾期未偿还借款时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最终,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云与被告刘某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原告郭某某相关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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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在微信聊天中,涉及法律权利义务时,应明确自身真实意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不要认为只是发了个微信表情手势,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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