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致人自杀,煽动者被判侮辱罪
犯罪
宋律师
2023-09-26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之子在四川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因与安某发生碰撞后向安某做吐口水动作,被安某丈夫乔某将头按入水中并掌掴。常某闻讯与安某、乔某发生争执,并进入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
次日上午,常某、周某(另案处理)到乔某单位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对乔某作出处理;同日下午,被告人常某和被告人常某娥(常某堂妹)等人到安某单位,要求立即处理安某,并吵闹、言语攻击安某,引发群众围观。
此后,被告人常某、常某娥和被告人孙某(常某表妹)将乔某、安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与上述游泳池事件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微博发布带有情绪性、侮辱性的贴文和评论,并推送给多家网络媒体。涉案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在网络上引发大量针对乔某、安某的诋毁、谩骂。其间,乔某、安某通过他人与常某联系协商未果。同月25日,安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等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常某娥、孙某利用涉案泳池冲突事件煽动网络暴力,公然贬损被害人人格、损坏被害人名誉,造成被害人安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乔某过错情况,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评论
没想好:判的好!就算是缓刑也能让他们三代从不了政!
画志:支持打击网暴者!!
多善多福: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时时谨言慎行,共创和谐。
无无:教子无方,害人害己
律师评论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该起数人网络暴力致被害人自杀的案例。
《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第12条第2款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声明:新闻素材来自红星新闻,图片来自网络,网友评论来自华为浏览器,为方便阅读,文中人名为化名,内容有删减;法度网 facm.cn 编辑整理,捕捉新闻事件中的法律身影,以法律的视角讲身边的故事。
用判例度量法律的深度,用事例丈量社会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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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之子在四川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因与安某发生碰撞后向安某做吐口水动作,被安某丈夫乔某将头按入水中并掌掴。常某闻讯与安某、乔某发生争执,并进入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
次日上午,常某、周某(另案处理)到乔某单位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对乔某作出处理;同日下午,被告人常某和被告人常某娥(常某堂妹)等人到安某单位,要求立即处理安某,并吵闹、言语攻击安某,引发群众围观。
此后,被告人常某、常某娥和被告人孙某(常某表妹)将乔某、安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与上述游泳池事件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微博发布带有情绪性、侮辱性的贴文和评论,并推送给多家网络媒体。涉案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在网络上引发大量针对乔某、安某的诋毁、谩骂。其间,乔某、安某通过他人与常某联系协商未果。同月25日,安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等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常某娥、孙某利用涉案泳池冲突事件煽动网络暴力,公然贬损被害人人格、损坏被害人名誉,造成被害人安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乔某过错情况,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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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好:判的好!就算是缓刑也能让他们三代从不了政!
画志:支持打击网暴者!!
多善多福: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时时谨言慎行,共创和谐。
无无:教子无方,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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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该起数人网络暴力致被害人自杀的案例。
《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第12条第2款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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