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追尾贬值损失赔不赔
损害赔偿
宋律师
2023-05-30
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于要求赔偿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老张驾车追尾,造成王先生车辆尾部损坏,经交警队认定,老张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张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将车辆修理费赔付完毕,而王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被撞击后,经鉴定已经贬值,故将老张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鉴定费363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32886元。
老张辩称,王先生的涉案车辆并非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车辆贬值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本次事故也未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损害,更换原厂配件并维修后已经恢复事故前同等外观。该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即便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的涉案车辆不属于新车范畴,截至事发时已经行驶将近两年之久、超过两万公里。鉴定费及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不属于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有车辆不属于购买年限较短或行驶里程较短的车辆,且此次交通事故未造成车辆安全性、操纵性或者稳定性通过维修无法回复原有性能的情况,也未使得车辆使用价值明显降低。
综上所述,王先生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见,“车辆贬值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在司法界历来都是一个争论十分激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答复,“对该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宋春根律师检索了部分案例,对于待售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车辆贬值受到损失,法院也会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
一、待售车辆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受到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案号:(2020)黑民再3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如果不是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对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案号:(2021)皖民申934号民事裁定书
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
案号:(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22号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
声明:本文部分转载自北京海淀法院、法务之家,作者分别为陈美旭、李明君。
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于要求赔偿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老张驾车追尾,造成王先生车辆尾部损坏,经交警队认定,老张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张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将车辆修理费赔付完毕,而王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被撞击后,经鉴定已经贬值,故将老张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鉴定费363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32886元。
老张辩称,王先生的涉案车辆并非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车辆贬值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本次事故也未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损害,更换原厂配件并维修后已经恢复事故前同等外观。该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即便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的涉案车辆不属于新车范畴,截至事发时已经行驶将近两年之久、超过两万公里。鉴定费及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不属于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有车辆不属于购买年限较短或行驶里程较短的车辆,且此次交通事故未造成车辆安全性、操纵性或者稳定性通过维修无法回复原有性能的情况,也未使得车辆使用价值明显降低。
综上所述,王先生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见,“车辆贬值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在司法界历来都是一个争论十分激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答复,“对该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宋春根律师检索了部分案例,对于待售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车辆贬值受到损失,法院也会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
一、待售车辆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受到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案号:(2020)黑民再3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如果不是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对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案号:(2021)皖民申934号民事裁定书
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的,可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
案号:(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22号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
声明:本文部分转载自北京海淀法院、法务之家,作者分别为陈美旭、李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