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听劝告用售房款炒股怎么办
婚姻家庭
宋律师
2024-04-19
曹礼与李娜(均为化名)系夫妻,二人在婚内将共有房屋出售。李娜在获得买受人支付的售房款后,未告知曹礼,并将该笔售房款用于个人炒股,曹礼知悉后多次与其沟通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对该笔婚内售房款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获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置房款时应当友好协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售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娜在获取款项后,应与曹礼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李娜在隐瞒获取售房款事实后擅自支配,该行为已侵犯了曹礼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李娜在明知曹礼反对投资性处理行为的情况下,仍不顾曹礼反对意见多次进行大额炒股投资,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且该财产处理行为不属于为家庭生活所产生的正常开支范畴,严重侵害了曹礼作为李娜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曹礼与李娜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房产份额,系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曹礼请求分割婚内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娜向曹礼给付售房所得90万元。
宣判后,李娜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声明: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图片来自网络。
曹礼与李娜(均为化名)系夫妻,二人在婚内将共有房屋出售。李娜在获得买受人支付的售房款后,未告知曹礼,并将该笔售房款用于个人炒股,曹礼知悉后多次与其沟通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对该笔婚内售房款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获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置房款时应当友好协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售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娜在获取款项后,应与曹礼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李娜在隐瞒获取售房款事实后擅自支配,该行为已侵犯了曹礼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李娜在明知曹礼反对投资性处理行为的情况下,仍不顾曹礼反对意见多次进行大额炒股投资,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且该财产处理行为不属于为家庭生活所产生的正常开支范畴,严重侵害了曹礼作为李娜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曹礼与李娜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房产份额,系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曹礼请求分割婚内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娜向曹礼给付售房所得90万元。
宣判后,李娜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声明: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