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给失足妇女看病获刑引争议
舆论
宋律师
2024-04-06
冯某某是安徽六安人,在当地一个村诊所当村医。2008年前后的一天,一个浙江籍的休闲店老板李某华突然找来称店里有服务员生病了,让他去看看。
后来,李某华及其开休闲店的亲友多次找到冯某某上门给“女服务员”看病。时间久了,冯某某也猜到这个表面按摩洗脚的店子,应该从事的“不正当行业”,但他没有想过去举报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不需要过问病人是什么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还是个开“黑诊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2011年5月底,冯某某被杭州警方抓捕。
“如果医生的行为有罪,按照这个逻辑,那么那条街上所有给失足妇女供盒饭的餐饮店都有罪,为什么不一样抓起来审判呢?”给冯某某辩护的律师认为冯某某无罪。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平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她们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失足妇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2012年4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上诉,浙江高院经综合评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接受指示上门为受控制的失足妇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浙江高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24年3月,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中,有人提及冯某某案,迅速引发法律、医疗从业者的热议。
有律师认为,冯某某只是因为懂得医疗知识,临时被邀请去治疗,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其目的就是去治病,履行医生的职责,因此,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对待。如果这种行为评价为犯罪,那给嫌疑人和被告人体检、治疗的医生,是不是也都构成犯罪了?是不是涉嫌犯罪的人,生病都没有治疗的权利了?
有学者认为,村医上门给失足妇女看病,不管他明不明知,都不应该视为犯罪。医生看病是一个正常的职业行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常的求医权。如果冯某某明知对方在对方从事不正当职业,他有报告的义务,但没有报告并不意味着犯罪。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明知不报告就构成犯罪,没有这种规定的话要构成帮助犯罪就必须是“事前共谋”。
声明:内容转自潇湘晨报,记者曹伟。
冯某某是安徽六安人,在当地一个村诊所当村医。2008年前后的一天,一个浙江籍的休闲店老板李某华突然找来称店里有服务员生病了,让他去看看。
后来,李某华及其开休闲店的亲友多次找到冯某某上门给“女服务员”看病。时间久了,冯某某也猜到这个表面按摩洗脚的店子,应该从事的“不正当行业”,但他没有想过去举报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不需要过问病人是什么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还是个开“黑诊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2011年5月底,冯某某被杭州警方抓捕。
“如果医生的行为有罪,按照这个逻辑,那么那条街上所有给失足妇女供盒饭的餐饮店都有罪,为什么不一样抓起来审判呢?”给冯某某辩护的律师认为冯某某无罪。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平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她们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失足妇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2012年4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上诉,浙江高院经综合评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接受指示上门为受控制的失足妇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浙江高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24年3月,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中,有人提及冯某某案,迅速引发法律、医疗从业者的热议。
有律师认为,冯某某只是因为懂得医疗知识,临时被邀请去治疗,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其目的就是去治病,履行医生的职责,因此,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对待。如果这种行为评价为犯罪,那给嫌疑人和被告人体检、治疗的医生,是不是也都构成犯罪了?是不是涉嫌犯罪的人,生病都没有治疗的权利了?
有学者认为,村医上门给失足妇女看病,不管他明不明知,都不应该视为犯罪。医生看病是一个正常的职业行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常的求医权。如果冯某某明知对方在对方从事不正当职业,他有报告的义务,但没有报告并不意味着犯罪。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明知不报告就构成犯罪,没有这种规定的话要构成帮助犯罪就必须是“事前共谋”。
声明:内容转自潇湘晨报,记者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