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非法刷单获利上千万被诉虚假广告罪
犯罪
宋律师
2023-06-02
居住在深圳的男子黄某甲、梁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专门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电商店铺交易量、好评度,以虚假宣传提升店铺信誉,促进店铺成交量。近日,两人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假广告罪起诉。
经统计,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该团队通过刷单非法获利人民币9990356.5元。被告人黄某甲共拿到人民币24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共拿到工资人民币114292.44元。
起诉书显示,黄某甲为原深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为原深圳市某公司股东,两人均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黄某甲2022年5月2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其后取保候审;梁某某2022年6月28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律师提醒: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居住在深圳的男子黄某甲、梁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专门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电商店铺交易量、好评度,以虚假宣传提升店铺信誉,促进店铺成交量。近日,两人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假广告罪起诉。
经统计,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该团队通过刷单非法获利人民币9990356.5元。被告人黄某甲共拿到人民币24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共拿到工资人民币114292.44元。
起诉书显示,黄某甲为原深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为原深圳市某公司股东,两人均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黄某甲2022年5月2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其后取保候审;梁某某2022年6月28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律师提醒: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