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金的“上一年度”别弄错
损害赔偿
宋律师
2023-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已2年有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部分司法解释也相应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该司法解释上述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提及“上一年度”一词,在实践中“上一年度”常常被误以为“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上一年度,产生实际主张损失费用与法律可支持主张费用不一的情形。宋春根律师特别提醒,虽然法律适用及保险限额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但是具体标准金额则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数据为准,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起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金时,一定要准确把握“上一年度”这个时间节点在哪,避免实际主张的数额少于法律可支持数额。
附:交强险限额变更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新交强险具体适用的责任限额详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已2年有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部分司法解释也相应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该司法解释上述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提及“上一年度”一词,在实践中“上一年度”常常被误以为“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上一年度,产生实际主张损失费用与法律可支持主张费用不一的情形。宋春根律师特别提醒,虽然法律适用及保险限额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但是具体标准金额则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数据为准,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起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金时,一定要准确把握“上一年度”这个时间节点在哪,避免实际主张的数额少于法律可支持数额。
附:交强险限额变更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新交强险具体适用的责任限额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