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涉财产纠纷类案件裁判观点
婚姻家庭
宋律师
2023-08-08
现实生活中,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是处理离婚事务的一种途径。具有离婚合意拟协议离婚的夫妻,还应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离婚协议,经离婚登记后协议离婚才算完成。上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虽然已达成离婚协议,但事后发生纠纷的也不在少数。
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财产折价款或其他补偿款,夫妻一方未如约履行的,另一方要求夫妻一方依约履行并承担违约金或违约损失的,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款项,通常可能体现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基于伦理、道德、亲情而作出的补偿,一般不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认定为一般金钱债务。因此,在夫妻双方仅约定了钱款支付义务履行期限而未约定迟延履行后果的情况下,不应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参照银行利率计算违约损失赔偿;若夫妻双方就补偿款约定了高额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般也不宜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此时,为适当尊重双方约定违约金以敦促履行的目的,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问:离婚时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注明了“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类似的兜底条款,同时又附注有财产清单的,离婚后夫妻一方能否以清单外财产未分割为由主张再次分割?
裁判观点:原则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的“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等类似兜底条款表明了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一并分割”以终结双方离婚纠纷的意愿,离婚后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在自行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于诉讼中签订离婚调解协议书时特别附注财产清单以限定上述协议处分之财产范围的情形除外。
问:婚前财产协议中对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约定是否及于该财产上产生的各类收益?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婚前约定某项或某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并不当然等于该项或该类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亦属于夫妻一方。如实际生活中,夫妻于婚前约定了某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并不能以此认定该房屋婚后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益仍系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声明:来源至正研究,作者熊燕审判团队。
现实生活中,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是处理离婚事务的一种途径。具有离婚合意拟协议离婚的夫妻,还应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离婚协议,经离婚登记后协议离婚才算完成。上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虽然已达成离婚协议,但事后发生纠纷的也不在少数。
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财产折价款或其他补偿款,夫妻一方未如约履行的,另一方要求夫妻一方依约履行并承担违约金或违约损失的,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款项,通常可能体现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基于伦理、道德、亲情而作出的补偿,一般不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认定为一般金钱债务。因此,在夫妻双方仅约定了钱款支付义务履行期限而未约定迟延履行后果的情况下,不应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参照银行利率计算违约损失赔偿;若夫妻双方就补偿款约定了高额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般也不宜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此时,为适当尊重双方约定违约金以敦促履行的目的,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问:离婚时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注明了“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类似的兜底条款,同时又附注有财产清单的,离婚后夫妻一方能否以清单外财产未分割为由主张再次分割?
裁判观点:原则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的“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等类似兜底条款表明了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一并分割”以终结双方离婚纠纷的意愿,离婚后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在自行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于诉讼中签订离婚调解协议书时特别附注财产清单以限定上述协议处分之财产范围的情形除外。
问:婚前财产协议中对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约定是否及于该财产上产生的各类收益?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婚前约定某项或某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并不当然等于该项或该类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亦属于夫妻一方。如实际生活中,夫妻于婚前约定了某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并不能以此认定该房屋婚后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益仍系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声明:来源至正研究,作者熊燕审判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