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有什么区别
普法
宋律师
2023-06-06
区分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意义,在于民事纠纷中确定相关方的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因欲拆除山东省巨野县某医院东面、某学校西面的旧养殖场内的房屋,委托周某某办理房屋拆除相关事务,周某某又转委托杨某雇佣挖掘机进行拆除施工。杨某联系到朱某某后,双方协商雇佣挖掘机价格为1小时180元,挖掘机到场之后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朱某某1000元后,朱某某于2022年4月28日联系其挖掘机驾驶员王某,并将杨某的联系电话发给王某。王某到现场后,杨某将需要拆除的房屋范围告知王某,王某在驾驶挖掘机拆除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北部房屋,即门卫室南侧第二排第三间房屋时,西墙倒下后砸到旁边房屋,又砸到东墙,东墙砸倒了养殖场与某学校共用的墙体,接着墙体砸到包括原告陆某某车辆在内的九辆车辆,造成九辆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发后,朱某某(甲方)与陆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车辆维修和赔偿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车辆因甲方施工导致围墙倒塌受损,由甲方负责乙方车辆的维修,甲方负责将乙方车辆送至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维修,甲方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在提车时结算维修费用。二、除维修费用外,甲方另向乙方支付赔偿款2700元。三、在甲方结算维修费用及支付赔偿款后,乙方不得再就车辆因围墙倒塌受损一事,再向甲方以及其它单位或个人提出任何主张,否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维修费用及赔偿款。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租赁拖车将案涉受损车辆运至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后,未予支付维修费用。
审理法院自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下称西城派出所)调取了朱某某、王某、周某某、杨某的询问笔录。朱某某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说明王某系朱某某的驾驶员,杨某雇佣朱某某的挖掘机去拆房子,说明位置后,朱某某让拖车将挖掘机拖到现场。挖掘机的费用为1小时180元,杨某已支付朱某某1000元,同时,案涉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联系了朱某某,朱某某与受损车辆的车主进行协商,并将受损车辆租用拖车拖至汽车修理厂。王某在西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亦明确说明其老板是朱某某,工钱按月结算,每月8000元。2022年4月28日早晨6点多,朱某某打电话告诉王某去案涉现场干活。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陆某某车辆损失费等费用46427.2元、被告山东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陆某某车辆损失11606.8元,驳回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深圳律师认为,具体到本案,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系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周某某与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周某某与杨某之间形成转委托合同关系。杨某与朱某某为承揽关系,朱某某与王某系雇佣关系,朱某某为雇用人。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除此之外,民间建房合同、房屋修缮合同、拆除旧房院墙合同、画品装裱合同等均属于生活中常见的承揽合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关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2、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定程度上要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3、承揽合同中,一般由承揽人自带工具。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工作的场所、工具等由雇主提供。
4、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一般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劳动报酬是定期给付还是一次性结算;(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声明:转载自山东高法,作者张静超、刘丽。
区分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意义,在于民事纠纷中确定相关方的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因欲拆除山东省巨野县某医院东面、某学校西面的旧养殖场内的房屋,委托周某某办理房屋拆除相关事务,周某某又转委托杨某雇佣挖掘机进行拆除施工。杨某联系到朱某某后,双方协商雇佣挖掘机价格为1小时180元,挖掘机到场之后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朱某某1000元后,朱某某于2022年4月28日联系其挖掘机驾驶员王某,并将杨某的联系电话发给王某。王某到现场后,杨某将需要拆除的房屋范围告知王某,王某在驾驶挖掘机拆除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北部房屋,即门卫室南侧第二排第三间房屋时,西墙倒下后砸到旁边房屋,又砸到东墙,东墙砸倒了养殖场与某学校共用的墙体,接着墙体砸到包括原告陆某某车辆在内的九辆车辆,造成九辆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发后,朱某某(甲方)与陆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车辆维修和赔偿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车辆因甲方施工导致围墙倒塌受损,由甲方负责乙方车辆的维修,甲方负责将乙方车辆送至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维修,甲方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在提车时结算维修费用。二、除维修费用外,甲方另向乙方支付赔偿款2700元。三、在甲方结算维修费用及支付赔偿款后,乙方不得再就车辆因围墙倒塌受损一事,再向甲方以及其它单位或个人提出任何主张,否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维修费用及赔偿款。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租赁拖车将案涉受损车辆运至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后,未予支付维修费用。
审理法院自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下称西城派出所)调取了朱某某、王某、周某某、杨某的询问笔录。朱某某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说明王某系朱某某的驾驶员,杨某雇佣朱某某的挖掘机去拆房子,说明位置后,朱某某让拖车将挖掘机拖到现场。挖掘机的费用为1小时180元,杨某已支付朱某某1000元,同时,案涉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联系了朱某某,朱某某与受损车辆的车主进行协商,并将受损车辆租用拖车拖至汽车修理厂。王某在西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亦明确说明其老板是朱某某,工钱按月结算,每月8000元。2022年4月28日早晨6点多,朱某某打电话告诉王某去案涉现场干活。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陆某某车辆损失费等费用46427.2元、被告山东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陆某某车辆损失11606.8元,驳回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深圳律师认为,具体到本案,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系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周某某与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周某某与杨某之间形成转委托合同关系。杨某与朱某某为承揽关系,朱某某与王某系雇佣关系,朱某某为雇用人。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除此之外,民间建房合同、房屋修缮合同、拆除旧房院墙合同、画品装裱合同等均属于生活中常见的承揽合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关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2、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定程度上要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3、承揽合同中,一般由承揽人自带工具。而雇佣合同中,雇员工作的场所、工具等由雇主提供。
4、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一般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劳动报酬是定期给付还是一次性结算;(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声明:转载自山东高法,作者张静超、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