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探望年迈父母应充分尊重老人意愿
婚姻家庭
宋律师
2024-10-02
宫某甲与宫某乙、宫某丙系同胞兄弟,宫某系宫某丙之女。宫父和薛母系三兄弟的父母。2023年1月,宫父因病去世。后宫某乙、宫某丙、宫某、薛母以宫某甲将宫父的银行存单和宫父、薛母共有的房屋产权证藏匿等为由,向重庆市南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宫父的遗产进行分割。该案经南川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之一是由宫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母117万余元。
后宫某甲以宫某丙将薛母强行带到重庆,不允许其见母亲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宫某丙协助其行使探望权。薛母表示,在宫某甲将钱还薛母之前,薛母不愿与宫某甲相见。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探望目的是使父母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应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子女的探望,不得以强迫的方式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以保证父母享有安静有序的生活环境及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本案中,薛母虽然年逾90岁,但思维清晰,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明确表示在宫某甲未将自己的钱全部归还的情况下,不愿意见宫某甲,本院予以尊重。同时,薛母表示与被告宫某丙一起生活幸福,宫某甲也无证据证明宫某丙阻碍其探望。南川法院遂判决驳回宫某甲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声明:本文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原作者“南川法院”微信公众号。
宫某甲与宫某乙、宫某丙系同胞兄弟,宫某系宫某丙之女。宫父和薛母系三兄弟的父母。2023年1月,宫父因病去世。后宫某乙、宫某丙、宫某、薛母以宫某甲将宫父的银行存单和宫父、薛母共有的房屋产权证藏匿等为由,向重庆市南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宫父的遗产进行分割。该案经南川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之一是由宫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母117万余元。
后宫某甲以宫某丙将薛母强行带到重庆,不允许其见母亲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宫某丙协助其行使探望权。薛母表示,在宫某甲将钱还薛母之前,薛母不愿与宫某甲相见。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探望目的是使父母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应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子女的探望,不得以强迫的方式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以保证父母享有安静有序的生活环境及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本案中,薛母虽然年逾90岁,但思维清晰,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明确表示在宫某甲未将自己的钱全部归还的情况下,不愿意见宫某甲,本院予以尊重。同时,薛母表示与被告宫某丙一起生活幸福,宫某甲也无证据证明宫某丙阻碍其探望。南川法院遂判决驳回宫某甲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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