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怎样订立才有效
普法
宋律师
2023-04-22
社会安定,经济活跃,交通便利,物阜民丰,人的生活轨迹也成倍扩大,有的家庭历经几代,家庭成员遍及海内外,涉及到继承时需要公证或领事公证屡见不鲜。因及于此,订立遗嘱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宋春根律师将重点分析打印遗嘱怎样订立才有效。《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打印遗嘱也以独立的遗嘱形式获得《民法典》的认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那么,打印遗嘱怎样订立才有效呢?
首先,立遗嘱人确定订立遗嘱处分的应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擅自处分配偶及其他人的共有财产的份额。
其次,选定见证人。订立遗嘱对于当事人具有相当高的要求,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熟悉程度,我们建议立遗嘱人首选专业律师作为见证人,毕竟专业律师既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又熟悉相关的案例情况,更能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要求,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同时,我们也要避免选择见证人时出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再次,打印遗嘱应由立遗嘱人或他人制作打印,应排除遗嘱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且立遗嘱人和全部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可以在关键打印项由立遗嘱人按上手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王凡载于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发表的观点为,在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时,应当审查遗嘱的制作打印人,打印遗嘱可以由遗嘱人或他人制作打印,但遗嘱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制作打印人应当在遗嘱上签署姓名并注明年、月、日,否则遗嘱无效;遗嘱的制作和打印两个阶段均应排除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最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并进行录音录像,完成后将视听资料一并存档,便于将来查询。
附两则典型案例解释打印遗嘱怎样订立才有效,以供参考。
最高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刘某起与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遗嘱继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海、刘某起系刘某与张某的子女。张某和刘某分别于2010年与2018年死亡。刘某起持有《遗嘱》一份,为打印件,加盖有立遗嘱人张某人名章和手印,另见证人处有律师祁某、陈某的署名文字。刘某起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张某意思在外打印。刘某起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遗嘱订立过程予以佐证,但录像内容显示张某仅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捺手印。依刘某起申请,一审法院分别向两位见证人邮寄相关出庭材料,一份被退回,一份虽被签收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刘某海亦持有打印《遗嘱》一份,主张为刘某的见证遗嘱,落款处签署有“刘某”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律师李某、高某署名及日期。刘某订立遗嘱的过程有视频录像作为佐证。视频录像主要显示刘某在两名律师见证下签署了遗嘱。此外,作为见证人之一的律师高某出庭接受了质询,证明其与律师李某共同见证刘某订立遗嘱的过程。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为打印形成,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非代书遗嘱。在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且录像视频仅显示一名见证人,经法院多次释明及向《遗嘱》记载的两位见证人邮寄出庭通知书,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据此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刘某海提交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应认定为有效。
广东省高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明和方某贞为夫妻,育有黄某智、黄某杰等三名子女。2003年8月26日,黄某明与方某贞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约定在黄某明去世后,方某贞由黄某杰夫妇养老送终;在两遗嘱人均去世后,涉案房产归黄某杰夫妇所有;该遗嘱在两遗嘱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后均生效,但只能生效属于去世者遗产部分。该遗嘱系打印件,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作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名、确认时间。黄某明于2003年9月去世。方某贞于2016年3月10日订立一份公证遗嘱,称其去世后将涉案房产其名下的份额归黄某杰夫妇所有,后又于2016年3月25日以公证声明的方式撤销了该遗嘱。黄某杰与黄某智因涉案房产的权属发生争议,黄某杰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将涉案房产黄某明名下的1/2份额确认归其所有。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涉及打印遗嘱,且遗产尚未处理,故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2003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从形式上看,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系遗嘱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死后的处分,且黄某杰夫妇已履行了遗嘱所附的赡养义务,尽管方某贞撤销了其在2016年3月10日所做的遗嘱,但本案所涉及的遗产系黄某明的遗产,两遗嘱人对共有的涉案房产所做的处分并无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方某贞的撤回行为不影响黄某明遗嘱效力。2021年1月29日,判决涉案房产中的1/2产权归黄某杰夫妇所有,黄某智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安定,经济活跃,交通便利,物阜民丰,人的生活轨迹也成倍扩大,有的家庭历经几代,家庭成员遍及海内外,涉及到继承时需要公证或领事公证屡见不鲜。因及于此,订立遗嘱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宋春根律师将重点分析打印遗嘱怎样订立才有效。《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打印遗嘱也以独立的遗嘱形式获得《民法典》的认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那么,打印遗嘱怎样订立才有效呢?
首先,立遗嘱人确定订立遗嘱处分的应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擅自处分配偶及其他人的共有财产的份额。
其次,选定见证人。订立遗嘱对于当事人具有相当高的要求,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熟悉程度,我们建议立遗嘱人首选专业律师作为见证人,毕竟专业律师既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又熟悉相关的案例情况,更能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要求,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同时,我们也要避免选择见证人时出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再次,打印遗嘱应由立遗嘱人或他人制作打印,应排除遗嘱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且立遗嘱人和全部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可以在关键打印项由立遗嘱人按上手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王凡载于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发表的观点为,在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时,应当审查遗嘱的制作打印人,打印遗嘱可以由遗嘱人或他人制作打印,但遗嘱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制作打印人应当在遗嘱上签署姓名并注明年、月、日,否则遗嘱无效;遗嘱的制作和打印两个阶段均应排除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最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并进行录音录像,完成后将视听资料一并存档,便于将来查询。
附两则典型案例解释打印遗嘱怎样订立才有效,以供参考。
最高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刘某起与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遗嘱继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海、刘某起系刘某与张某的子女。张某和刘某分别于2010年与2018年死亡。刘某起持有《遗嘱》一份,为打印件,加盖有立遗嘱人张某人名章和手印,另见证人处有律师祁某、陈某的署名文字。刘某起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张某意思在外打印。刘某起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遗嘱订立过程予以佐证,但录像内容显示张某仅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捺手印。依刘某起申请,一审法院分别向两位见证人邮寄相关出庭材料,一份被退回,一份虽被签收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刘某海亦持有打印《遗嘱》一份,主张为刘某的见证遗嘱,落款处签署有“刘某”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律师李某、高某署名及日期。刘某订立遗嘱的过程有视频录像作为佐证。视频录像主要显示刘某在两名律师见证下签署了遗嘱。此外,作为见证人之一的律师高某出庭接受了质询,证明其与律师李某共同见证刘某订立遗嘱的过程。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为打印形成,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非代书遗嘱。在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且录像视频仅显示一名见证人,经法院多次释明及向《遗嘱》记载的两位见证人邮寄出庭通知书,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据此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刘某海提交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应认定为有效。
广东省高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明和方某贞为夫妻,育有黄某智、黄某杰等三名子女。2003年8月26日,黄某明与方某贞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约定在黄某明去世后,方某贞由黄某杰夫妇养老送终;在两遗嘱人均去世后,涉案房产归黄某杰夫妇所有;该遗嘱在两遗嘱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后均生效,但只能生效属于去世者遗产部分。该遗嘱系打印件,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作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名、确认时间。黄某明于2003年9月去世。方某贞于2016年3月10日订立一份公证遗嘱,称其去世后将涉案房产其名下的份额归黄某杰夫妇所有,后又于2016年3月25日以公证声明的方式撤销了该遗嘱。黄某杰与黄某智因涉案房产的权属发生争议,黄某杰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将涉案房产黄某明名下的1/2份额确认归其所有。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涉及打印遗嘱,且遗产尚未处理,故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2003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从形式上看,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系遗嘱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死后的处分,且黄某杰夫妇已履行了遗嘱所附的赡养义务,尽管方某贞撤销了其在2016年3月10日所做的遗嘱,但本案所涉及的遗产系黄某明的遗产,两遗嘱人对共有的涉案房产所做的处分并无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方某贞的撤回行为不影响黄某明遗嘱效力。2021年1月29日,判决涉案房产中的1/2产权归黄某杰夫妇所有,黄某智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