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旅游期间睡过世了,能赔吗?
损害赔偿
宋律师
2024-02-18
谭女士系四川某国际旅行社一服务网点的负责人,与丈夫共同经营该网点。于是,谭女士姐妹为其母刘婆婆报名了参加“山东+中朝边境”旅行团。
2022年5月22日下午,谭女士姐妹与母亲等人随团乘坐飞机前往山东旅行,姐姐为该旅行团的领队,山东一家旅行社作为地接社,负责该旅行团在山东的旅行服务。
次日7时30分,旅行团开始在济南游玩,并于当天下午前往聊城参观游览,前往聊城时,谭家姐妹也一同前往,当晚6时30分左右入住聊城某酒店。
5月24日清晨5时30分,谭家姐妹接到刘婆婆同住旅客的电话,称其无法叫醒刘婆婆。谭家姐妹立即赶往母亲房间,发现母亲无法动弹,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刘婆婆已不幸离世。
为母亲办完后事后,谭家姐妹将山东某旅行社起诉至涪城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50%共计1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旅行社在刘婆婆死亡前一日组织旅行团游览了位于济南市区的大明湖和黑虎泉两个景点,这两个景点距离较近且地势较为平坦,游客游览的活动强度不高,同时在游玩结束后安排了较长的休息时间,故旅行社安排的旅行行程不存在不合适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情形。
同时,对于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时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婆婆游玩结束入住酒店后未表现出异常,并按照平时正常的作息时间入睡,因自身疾病不幸在睡梦中去世,如苛求旅行社安排专门的人员在刘婆婆睡眠的时间段对其进行守护、救助,该要求既违背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山东某旅行社对于刘婆婆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绵阳涪城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了谭家姐妹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谭家姐妹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法院已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声明:内容转自红星新闻,记者汤小均,图片拍摄于广东省东莞市银瓶山森林公园、大屏障森林公园。
谭女士系四川某国际旅行社一服务网点的负责人,与丈夫共同经营该网点。于是,谭女士姐妹为其母刘婆婆报名了参加“山东+中朝边境”旅行团。
2022年5月22日下午,谭女士姐妹与母亲等人随团乘坐飞机前往山东旅行,姐姐为该旅行团的领队,山东一家旅行社作为地接社,负责该旅行团在山东的旅行服务。
次日7时30分,旅行团开始在济南游玩,并于当天下午前往聊城参观游览,前往聊城时,谭家姐妹也一同前往,当晚6时30分左右入住聊城某酒店。
5月24日清晨5时30分,谭家姐妹接到刘婆婆同住旅客的电话,称其无法叫醒刘婆婆。谭家姐妹立即赶往母亲房间,发现母亲无法动弹,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刘婆婆已不幸离世。
为母亲办完后事后,谭家姐妹将山东某旅行社起诉至涪城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50%共计1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旅行社在刘婆婆死亡前一日组织旅行团游览了位于济南市区的大明湖和黑虎泉两个景点,这两个景点距离较近且地势较为平坦,游客游览的活动强度不高,同时在游玩结束后安排了较长的休息时间,故旅行社安排的旅行行程不存在不合适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情形。
同时,对于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时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婆婆游玩结束入住酒店后未表现出异常,并按照平时正常的作息时间入睡,因自身疾病不幸在睡梦中去世,如苛求旅行社安排专门的人员在刘婆婆睡眠的时间段对其进行守护、救助,该要求既违背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山东某旅行社对于刘婆婆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绵阳涪城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了谭家姐妹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谭家姐妹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法院已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声明:内容转自红星新闻,记者汤小均,图片拍摄于广东省东莞市银瓶山森林公园、大屏障森林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