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追刺民警被击毙
普法
宋律师
2023-10-14
宿州市公安局发布了一起警情通报:2023年10月13日11时许,我市泗县公安局黑塔镇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前往蒋杨村处理一起警情。处置过程中,当事人苏某某(男,52岁)情绪激动,取出匕首,挥刺威胁并挣脱其妻子阻拦,自残割伤额头,近距离追刺民警。民警多次口头警告并一再退避,苏某某加速刺向民警,民警开枪击中其腹部。处警人员立即通知120到场,经现场确认苏某某已死亡。
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相关工作正在开展中。
律师评论
当事人存在暴力行为,处警人员面临现实人身危险时,民警可依据法律规定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为规范并监督民警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声明:本文图片来自网络,仅为说明同类场景,非本次处警图片,请勿对号入座。
宿州市公安局发布了一起警情通报:2023年10月13日11时许,我市泗县公安局黑塔镇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前往蒋杨村处理一起警情。处置过程中,当事人苏某某(男,52岁)情绪激动,取出匕首,挥刺威胁并挣脱其妻子阻拦,自残割伤额头,近距离追刺民警。民警多次口头警告并一再退避,苏某某加速刺向民警,民警开枪击中其腹部。处警人员立即通知120到场,经现场确认苏某某已死亡。
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相关工作正在开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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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存在暴力行为,处警人员面临现实人身危险时,民警可依据法律规定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为规范并监督民警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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