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掀翻三名法官
犯罪
宋律师
2023-10-05
2009年8月,张松成以许淑清为被告向珠海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张松成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广州保宇公司90%的股权,请求分得该股权的一半,即价值45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财产。一审判决: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审判长为肖军卫,二审审判长为周春兴。
2010年4月,许淑清向梧州市万秀区法院提交诉状,以张松成为被告,诉请判决确认升龙秀湾房产权归许个人所有,并判决确认许在广州保宇公司所占90%股权属其个人财产。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许淑清在广州保宇公司所占90%股权属原告许淑清的财产;二、驳回原告许淑清关于升龙秀湾房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万秀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其判决第二项,确认升龙秀湾房属许淑清财产。该案一审审判长为肖军卫,二审审判长为蒋学政。
两案双方均分别提请管辖权异议,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被驳回。
2015年8月,许淑清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10月,湖南吉首市法院一审判决许淑清犯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在查处许淑清一案过程中,时任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副院长金明、苍梧县法院代理院长蒋学政以及蒙山县法院院长周春兴因涉嫌在许淑清财产分割案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先后被查。金明于2016年6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2017年8月,广西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张松成向珠海中院起诉要求分割与许淑清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许淑清向珠海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许的诉讼代理人黄位灿私下找到时任万秀区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金明,请教金明该案应当如何处理,金明告知可以在万秀区法院就上述财产提起确认之诉。2010年4月6日,许淑清在万秀区法院提起诉讼,黄位灿就该案向金明请求予以关照。案件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金明就该案的诉讼费用如何收取、案件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打招呼或过问。
2011年7、8月份和2012年上半年,金明先后两次在应邀与黄位灿以及许淑清之子赵学伟等人在酒店吃饭时,收受了赵学伟以感谢金明在许淑清离婚后财产案件中给予的帮助和关照为由而通过黄位灿送的好处费共计12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某个晚上,金明收受了黄位灿以感谢金明在其代理的案件中给予的关照为由而送的好处费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在万秀区法院审理的两起诉讼案均担任审判长的肖军卫作证称:许淑清提起诉讼的案件判决书经分管副院长金明签发,因为该案无论从标的金额或者影响程度上都很大,按规定是要经过分管副院长签发;基本上案件的每一步进展他都会向金明汇报;金明曾问过他“许淑清的诉讼请求是否都可以得到支持”的问题,在合议庭意见出来后,金明也问过“为什么许淑清在梧州的那套房子判给张松成”的问题。
另一名法官蒋学政涉嫌受贿的线索,是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查办黄位灿相关案件时发现的,之后蒋被带到检察院调查,对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2月,万秀区法院对蒋学政一案作出判决,蒋学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蒋学政利用担任审判长和主办人的职务便利,在审理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位灿送予的现金和费用共161600元,非法收受广西梧州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给付的费用1529元和以24650元购买的玉器二块。
公开资料显示,广西梧州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广西中恒股份下属企业。
黄位灿的证言显示,蒋是许淑清离婚财产纠纷案的审判长,蒋的女儿要学车考驾照,他帮忙联系驾校并通知其他人去交钱。该案判决后,2012年二三月份,他到蒋的办公室送去了感谢费3万元现金,蒋收下了。
蒋学政的供述及自述则称,2011年六七月份,许淑清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上诉到梧州中院民一庭,许淑清不满意一审部分判决,黄位灿找到其希望其作出有利于许淑清的判决,支持许的上诉请求,其作为审判长改判了部分一审判决,支持了许淑清的上诉请求。
蒋还交代,在承办其他涉及广西中恒股份属下公司的案件中,黄位灿叫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帮忙。
第三名涉事法官周春兴于2016年12月被广西苍梧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周担任审判长审理并主办了广西梧州市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中恒股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周利用职务之便,为广西中恒股份在诉讼中提供便利条件,事后收受广西中恒股份副总裁赵学伟送的10万元。2012年,周春兴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许淑清与张松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许淑清在诉讼中提供便利条件,事后收受赵学伟委托黄位灿送的10万元。
在上述案件中,黄位灿扮演了重要角色。黄位灿本是梧州市公安局法制处的一名干部,因为其在当地人脉广,“在公检法都有关系”,在许淑清以及广西中恒股份的一些官司中,黄虽然没有律师身份,但经常会以公民身份担任委托代理人。一位曾和黄打过交道的律师说,黄的角色就相当于“法律掮客”。在许淑清被查后,黄也被查,“后来听说是以贪污罪判刑”。
在周春兴案审理过程中,许淑清之子赵学伟曾出具证言称,2011年底,他送了400多万元给黄位灿,让黄帮其在内幕交易案中疏通关系,前述通过黄送给周春兴的10万元,就是他让黄从那400万元中先开支的,然后其再给回黄位灿。
声明:新闻素材来自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刘向南,图片来自网络。
2009年8月,张松成以许淑清为被告向珠海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张松成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广州保宇公司90%的股权,请求分得该股权的一半,即价值45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财产。一审判决: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审判长为肖军卫,二审审判长为周春兴。
2010年4月,许淑清向梧州市万秀区法院提交诉状,以张松成为被告,诉请判决确认升龙秀湾房产权归许个人所有,并判决确认许在广州保宇公司所占90%股权属其个人财产。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许淑清在广州保宇公司所占90%股权属原告许淑清的财产;二、驳回原告许淑清关于升龙秀湾房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万秀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其判决第二项,确认升龙秀湾房属许淑清财产。该案一审审判长为肖军卫,二审审判长为蒋学政。
两案双方均分别提请管辖权异议,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被驳回。
2015年8月,许淑清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10月,湖南吉首市法院一审判决许淑清犯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在查处许淑清一案过程中,时任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副院长金明、苍梧县法院代理院长蒋学政以及蒙山县法院院长周春兴因涉嫌在许淑清财产分割案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先后被查。金明于2016年6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2017年8月,广西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张松成向珠海中院起诉要求分割与许淑清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许淑清向珠海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许的诉讼代理人黄位灿私下找到时任万秀区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金明,请教金明该案应当如何处理,金明告知可以在万秀区法院就上述财产提起确认之诉。2010年4月6日,许淑清在万秀区法院提起诉讼,黄位灿就该案向金明请求予以关照。案件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金明就该案的诉讼费用如何收取、案件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打招呼或过问。
2011年7、8月份和2012年上半年,金明先后两次在应邀与黄位灿以及许淑清之子赵学伟等人在酒店吃饭时,收受了赵学伟以感谢金明在许淑清离婚后财产案件中给予的帮助和关照为由而通过黄位灿送的好处费共计12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某个晚上,金明收受了黄位灿以感谢金明在其代理的案件中给予的关照为由而送的好处费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在万秀区法院审理的两起诉讼案均担任审判长的肖军卫作证称:许淑清提起诉讼的案件判决书经分管副院长金明签发,因为该案无论从标的金额或者影响程度上都很大,按规定是要经过分管副院长签发;基本上案件的每一步进展他都会向金明汇报;金明曾问过他“许淑清的诉讼请求是否都可以得到支持”的问题,在合议庭意见出来后,金明也问过“为什么许淑清在梧州的那套房子判给张松成”的问题。
另一名法官蒋学政涉嫌受贿的线索,是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查办黄位灿相关案件时发现的,之后蒋被带到检察院调查,对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2月,万秀区法院对蒋学政一案作出判决,蒋学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蒋学政利用担任审判长和主办人的职务便利,在审理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位灿送予的现金和费用共161600元,非法收受广西梧州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给付的费用1529元和以24650元购买的玉器二块。
公开资料显示,广西梧州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广西中恒股份下属企业。
黄位灿的证言显示,蒋是许淑清离婚财产纠纷案的审判长,蒋的女儿要学车考驾照,他帮忙联系驾校并通知其他人去交钱。该案判决后,2012年二三月份,他到蒋的办公室送去了感谢费3万元现金,蒋收下了。
蒋学政的供述及自述则称,2011年六七月份,许淑清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上诉到梧州中院民一庭,许淑清不满意一审部分判决,黄位灿找到其希望其作出有利于许淑清的判决,支持许的上诉请求,其作为审判长改判了部分一审判决,支持了许淑清的上诉请求。
蒋还交代,在承办其他涉及广西中恒股份属下公司的案件中,黄位灿叫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帮忙。
第三名涉事法官周春兴于2016年12月被广西苍梧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周担任审判长审理并主办了广西梧州市冠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中恒股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周利用职务之便,为广西中恒股份在诉讼中提供便利条件,事后收受广西中恒股份副总裁赵学伟送的10万元。2012年,周春兴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许淑清与张松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许淑清在诉讼中提供便利条件,事后收受赵学伟委托黄位灿送的10万元。
在上述案件中,黄位灿扮演了重要角色。黄位灿本是梧州市公安局法制处的一名干部,因为其在当地人脉广,“在公检法都有关系”,在许淑清以及广西中恒股份的一些官司中,黄虽然没有律师身份,但经常会以公民身份担任委托代理人。一位曾和黄打过交道的律师说,黄的角色就相当于“法律掮客”。在许淑清被查后,黄也被查,“后来听说是以贪污罪判刑”。
在周春兴案审理过程中,许淑清之子赵学伟曾出具证言称,2011年底,他送了400多万元给黄位灿,让黄帮其在内幕交易案中疏通关系,前述通过黄送给周春兴的10万元,就是他让黄从那400万元中先开支的,然后其再给回黄位灿。
声明:新闻素材来自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刘向南,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