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溺亡,受托接送好意施惠亦担责
侵权
宋律师
2023-06-17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1日,谭晓晓的父亲谭伟余去学校接女儿放学时,临时受黎晓雨奶奶的委托,顺便将黎晓雨接回家。同时,他还受托接女儿的同学廖启晨回家。
当日18时左右,因黎晓雨、谭晓晓、廖启晨没有写完作业,谭伟余在班级门口等候。谭伟余边等边低头看手机,没有发现黎晓雨与廖启晨走出了教室。
20时50分许,黎晓雨被发现溺亡在村旁的河里。据现场调查取证以及法医对尸体进行检查,排除他杀可能。
黎晓雨溺亡后,黎晓雨的母亲黎丽诗、父亲闫宏受到极大的创伤,认为学校、谭伟余与黎晓雨的死亡有因果联系,于是诉至兴安县人民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行为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兴安县法院酌定对于黎晓雨的溺水身亡由黎丽诗、闫宏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谭伟余承担10%的责任。
案件评析
临时接受委托,也要尽保障义务。谭伟余临时接受委托,在接自家孩子放学时顺便将黎晓雨接回,属于无偿提供帮工。谭伟余接受委托事务后,应当尽心尽力完成受托的事务,避免黎晓雨受到侵害,在接送过程中应当谨慎小心,尽量降低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接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但谭伟余在等待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未能发现黎晓雨走出教室。谭伟余追到路口看见黎晓雨时,明知此时河床涨水存在危险,却放任黎晓雨自己回家,只是打电话叫黎晓雨奶奶到河边接人。黎晓雨作为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缺乏对潜在危险的认知,谭伟余在接送黎晓雨时更应当尽到特殊的保护注意义务。
谭伟余无偿替黎丽诗接送孩子的确属于善意行为,在道德及法律层面值得肯定。但由于谭伟余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一审法院酌定谭伟余对黎晓雨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该案例警示我们“好意施惠”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也要根据过错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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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判例度量法律的深度,用事例丈量社会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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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18时左右,因黎晓雨、谭晓晓、廖启晨没有写完作业,谭伟余在班级门口等候。谭伟余边等边低头看手机,没有发现黎晓雨与廖启晨走出了教室。
20时50分许,黎晓雨被发现溺亡在村旁的河里。据现场调查取证以及法医对尸体进行检查,排除他杀可能。
黎晓雨溺亡后,黎晓雨的母亲黎丽诗、父亲闫宏受到极大的创伤,认为学校、谭伟余与黎晓雨的死亡有因果联系,于是诉至兴安县人民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行为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兴安县法院酌定对于黎晓雨的溺水身亡由黎丽诗、闫宏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谭伟余承担10%的责任。
案件评析
临时接受委托,也要尽保障义务。谭伟余临时接受委托,在接自家孩子放学时顺便将黎晓雨接回,属于无偿提供帮工。谭伟余接受委托事务后,应当尽心尽力完成受托的事务,避免黎晓雨受到侵害,在接送过程中应当谨慎小心,尽量降低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接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但谭伟余在等待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未能发现黎晓雨走出教室。谭伟余追到路口看见黎晓雨时,明知此时河床涨水存在危险,却放任黎晓雨自己回家,只是打电话叫黎晓雨奶奶到河边接人。黎晓雨作为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缺乏对潜在危险的认知,谭伟余在接送黎晓雨时更应当尽到特殊的保护注意义务。
谭伟余无偿替黎丽诗接送孩子的确属于善意行为,在道德及法律层面值得肯定。但由于谭伟余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一审法院酌定谭伟余对黎晓雨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该案例警示我们“好意施惠”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也要根据过错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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