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买了也是白买
普法
宋律师
2023-09-30
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谢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法定。后谢先生坠楼,谢先生第一顺位继承人谢小城、谢小山、李梓宜共同申请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各受益人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在被保险期间内,谢先生因坠楼死亡。
双方对于谢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本案谢小城、谢小山、李梓宜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投保前,李女士与谢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所涉合同签订时,投保人李女士已与被保险人谢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案涉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案涉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其与被保险人离婚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投保人。故法院对于原告谢小城、谢小山、李梓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论
“保险利益原则”是法律上确定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保险合同如何履行的根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专业性极强,为避免踩坑,特别需要注意,在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节点与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人身保险中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为“订立合同时”;而财产保险中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为“保险事故发生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施行日期:2015-04-24)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声明:来源“奉法尚贤”微信公众号,作者刘晨萱、夏萍,图片来源网络,为便利阅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谢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法定。后谢先生坠楼,谢先生第一顺位继承人谢小城、谢小山、李梓宜共同申请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各受益人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在被保险期间内,谢先生因坠楼死亡。
双方对于谢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本案谢小城、谢小山、李梓宜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投保前,李女士与谢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所涉合同签订时,投保人李女士已与被保险人谢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案涉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案涉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其与被保险人离婚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投保人。故法院对于原告谢小城、谢小山、李梓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论
“保险利益原则”是法律上确定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保险合同如何履行的根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专业性极强,为避免踩坑,特别需要注意,在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节点与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人身保险中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为“订立合同时”;而财产保险中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为“保险事故发生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施行日期:2015-04-24)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声明:来源“奉法尚贤”微信公众号,作者刘晨萱、夏萍,图片来源网络,为便利阅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